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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技术转移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9-12-25    来源:技术转移中心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技术转移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978号)和《上海市市级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沪教委财〔201973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增强技术转移工作站内生动力,更好地服务和支撑学校技术转移中心,特制定《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技术转移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技术转移工作站是为构建学校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深化产学研合作,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当地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平台。

第二条 技术转移工作站应由学校技术转移中心与属地相关管理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后成立,对学校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并接受属地管理部门年度考核,属地相关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工作站运行。

第三条技术转移工作站负责收集属地企业需求,及时反馈给学校有关专家进行对接,同时每年不定期组织教师对属地企业进行走访,开展科技对接活动,助推产学研合作出成果。

第四条技术转移工作站属地相关部门拨付的用于工作站运行经费由技术转移中心负责管理,纳入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独立建帐、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技术转移工作站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站运行及各类产学研活动,包含工作站的办公经费,工作站站长、技术转移与技术服务人员的差旅费、劳务费和奖金。

第六条 技术转移工作站经费管理依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工作站站长对工作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技术转移中心负责经费的审核、监督职能;审计处负责对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

第七条 由技术转移工作站站长负责联系,除站长作为负责人以外的各类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及各类产学研项目,按照到账经费的1%用于工作站站长劳务奖励。

第八条 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将技术转移工作站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并为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支持。

第九条 本办法由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

                                           2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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