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与激励实施细则
(2019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与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精神,进一步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落实成果转化的股权和收益激励工作,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转移,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校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单位和教师、科研人员和兼职教师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是指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包括成果发明人、项目负责人或团队。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主要采取作价入股奖励和成果收益分成奖励等方式。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处置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定,任何科技成果的使用须经学校授权。
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将职务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方式形成对外投资时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
第五条学校授权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管理和转化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和宣传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协调和跟踪各部门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与激励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申请、管理和保护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负责科技成果的梳理、遴选、包装和推广等。
(三)负责对拟转化项目的认定,并组织对该项目进行市场调研、价值评估、可行性分析和论证。
(四)对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转化项目制定激励方案、履行审核及公示程序。
(五)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制度,定期将科技成果的形成、使用、转移转化、收益和激励分配等事项进行整理,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六)制订、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方案。
第六条 学校委托校资产经营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代持由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方式所形成的学校股权。资产公司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定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的方案,并报请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请学校批准。
(二)代为学校行使出资人权利,维护学校利益。
(三)落实激励对象股权分配,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事宜。
(四)受理激励对象股权的转让或投资委托。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时,应当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向技术转移中心提出转化申请。
(二)由技术转移中心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转化方式,并签署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提交相关科技成果的专利证书(或成果认定证书)、技术说明、应用前景、团队情况、市场调研及进行转化方式的意向或建议等初步报告。
(三)技术转移中心负责整理相关技术文件,并(委托第三方)做出市场分析报告。
(四)技术转移中心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共同开展与市场对接、企业洽谈等工作。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其他单位、团体、个人进行成果转化的代理工作。
(五)对与企业达成合作意向的项目,由技术转移中心(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对成果进行第三方评估、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价值。
(六)由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制定成果转化与激励分配方案,并在校内公示十五个工作日。
(七)激励比例大于80%须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及党委常委会审定。
(八)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技术转移中心向激励对象出具《科技成果激励通知书》,激励对象凭《科技成果激励通知书》按转化方式办理相关事宜。
(九)技术转移中心、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资产公司(涉及对外投资)、合作方共同签署成果转化协议,完成交易。
(十)其他成果转移转化事项。
第八条采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激励方式的,应当遵循以下工作流程及原则:
(一)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向技术转移中心提出激励申请,载明激励对象及各对象激励数额或比例。若激励比例大于80%,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及党委常委会审定。
(二)在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资产公司依据《科技成果激励通知书》连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转化方案报请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学校批准。
(三)若学校有持股,由“资产公司”会同其所投资的企业持《科技成果激励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产权登记(变更)、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若学校不持股,则由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办理股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技术转移中心转化项目、激励方案等相关材料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采用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激励方式的,应当遵循以下工作流程及原则:
(一)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向技术转移中心提出激励申请,载明激励对象及各对象激励数额。
(二)在经公示无异议后,激励对象持《科技成果激励通知书》向学校财务处提出发放申请,并由财务处审核后发放。
(三)技术转移中心转化项目、激励方案等相关材料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与激励实施细则》(沪二工大产[2018]47号)不再执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若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悖,则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