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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与激励实施细则
时间:2015-06-19    来源:技术转移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与激励试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行管理办法》”)的精神,进一步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落实成果转化的股权和收益激励工作,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转移,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校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单位和教师、科研人员和兼职教师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激励主要采取作价入股奖励和成果收益分成奖励等方式。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处置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任何科技成果的使用须经学校授权。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将职务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方式形成对外投资时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

第五条    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管理和转化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协调和跟踪各部门《试行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学校科技成果的使用管理,包括科技成果的梳理、遴选、包装和推广等。

(三)负责职务科技成果的认定,并报科研处备案。

(四)负责对拟转化项目的认定,并组织对该项目进行市场调研、价值评估、可行性分析和论证。

(五)对符合《试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转化项目制定激励方案、履行审核及公示程序。

(六)定期(或按需)将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无偿转移至资产经营公司。

(七)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制,定期将科技成果的形成、使用、转移转化、收益和激励分配等事项,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学校委托资产经营公司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负责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过程的商务运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     将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方式形成对外投资的,在报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经学校批准后行使出资人权利,落实激励对象股权分配及办理工商注册等事宜。

(二)     负责技术转让的交易及其他转化形式的商务运作,落实激励对象的收益分配和奖励。

(三)     受理激励对象股权的转让或投资委托。

(四)     做好成果转化预算,实施成果转化经费的统一管理。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时,应当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对激励对象提出转化的,由激励对象向技术转移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科技成果的专利证书(或成果认定证书)、技术说明、应用前景、团队情况、市场调研及进行转化方式的意向或建议等初步报告。

(二)对技术转移中心实施转化的,经与激励对象协商后由激励对象提交相关科技成果的专利证书(或成果认定证书)、技术说明、团队情况等初步报告,共同商定转化方式。

(二)技术转移中心与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三)技术转移中心负责整理相关技术文件,并做出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由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并与激励对象共同开展与市场对接、企业洽谈等工作。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其他单位、团体、个人进行成果转化的代理工作。

(六)将科技成果权利人变更为资产经营公司。

(七)由资产公司选择评估、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的任一方式,初步确定成果价值。

(八)对以作价入股形式形成对外投资实施成果转化的,在报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和报学校批准后由资产经营公司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行使出资人权利。

(九)对以其他形式实施成果转化的,由资产经营公司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商务谈判和具体操作。

(十)其他有关成果转化的工作。

第八条    采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奖励方式的,应当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由激励对象向技术转移中心提出激励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激励申请报告、科技成果认定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相关文件。

(二)技术转移中心根据《试行管理办法》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制定激励方案并进行校内公示,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无异议的由技术转移中心出具《科技成果激励通知书》,载明激励对象,每个激励对象获得股权的数量、来源及价格,报送资产经营公司。如由异议的,应按《试行管理办法》重新审议。

(四)资产经营公司会同其所投资的企业持《科技成果激励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产权登记(变更)、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五)技术转移中心将激励方案、《科技成果激励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采用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激励方式的,应当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由激励对象向技术转移中心提出激励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激励申请报告、激励方案预案、科技成果认定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相关文件。

(二)技术转移中心根据《试行管理办法》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制定激励方案预案并进行校内公示一周,在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无异议的由技术转移中心出具《科技成果激励通知书》,载明激励对象、每个激励对象获得的奖励金额,报送资产经营公司。对有异议的,则按《试行管理办法》重新审核。

(三)对采取自行实施转化、与他人合作转化、作价入股等方式实施收益激励的,由资产经营公司依据《科技成果激励通知书》履行奖励程序。

(四)对采取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方式实施激励的,由资产经营公司依据《科技成果激励通知书》履行成果转让手续和按收益实施一次性奖励。

(五)技术转移中心将激励方案、《科技成果激励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如申请突破《试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股权或收益激励比例或总额的,申请人应详细注明需要突破理由,在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实施细则沪发改高技(〔201416号)》的规定报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期限同《试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与激励实施细则(试行)》(沪二工大办[2013]128号)不再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若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悖的,则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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