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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与激励试行管理办法
时间:2015-06-19    来源:技术转移中心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与激励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师、科技人员进行科研与开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开展和规范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据《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沪府发[2013]80号)》、《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沪财教[2014]31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属高校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建设的通知(沪教委科[2014]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校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单位和教师(含外聘教师)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运用学校资源所取得的一切科技成果,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品新品种、新材料、外观设计、生产新工艺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激励,是指采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奖励的行为。

  科技成果入股奖励是指将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的,按其作价金额的一定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激励对象。

  科技成果收益分成奖励是指将学校职务科技成果采取自行实施转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作价入股或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他人实施转化的,从科技成果转让或实施所取得的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激励对象。

  第六条  激励对象主要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公司是指二工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第二章 成果处置与使用

  第八条  职务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为学校,对科技成果的处置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学校授权技术转移中心(资产公司)在本办法所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所涉及的使用、处置和管理。

  未经学校授权的其他部门及成果完成人无权擅自处置和使用(包括转让、作价入股),不可变相接受合作(或受让)方任何形式的馈赠。若违反的,一经查实,收缴全部所得,并予以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方式主要包括:

  (一)     向企业作价入股。

  (二)     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

  (三)     向他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含许可使用)。

  (四)     自行实施转化。

  第十条  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学校完全知识产权并经学校许可的。

  (二)与他人共享的知识产权,经共享方认可并授权的。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的使用,根据实际可以选择评估、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来确定其价值。对实行协议定价的,应经公示后确认。

  第十二条     激励对象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学校和股东利益。激励对象应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成果转化活动,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激励对象及从事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在职期间或者离职、退休后5年内不得从事与学校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保守学校的技术秘密,保护学校知识产权。

   

  第三章激励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将职务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的,按照职务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的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其股权。

  激励对象5年内提出离职,或者因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股权应全部退回学校。

  激励对象在转让股权时,学校作为投资股东的第一权利人,拥有对该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激励对象在申请退股时,由学校无偿收回。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以下不同情形,采用不同方式实施科技成果收益分配:

  (一)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50%用于对激励对象的一次性奖励。

  (二)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实施转化的,自合作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至5年内,每年从当年合作的净收益中提取30%用于对激励对象的奖励。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自入股企业开始分配利润的年度起,在3至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收益中提取30%用于对激励对象的奖励。

  (四)由学校自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自产业化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至5年内,每年从当年净收益中提取30%用于对激励对象的奖励。

  本办法规定的净收益或投资收益,是指学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或分配所得利润中扣除相应的成本和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对同一激励对象不得就同一个职务科技成果进行重复激励。

  第十七条     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去除激励后的剩余部分,由负责转化实施单位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研等的管理和设立成果转化培育基金。

  第十八条     积极鼓励技术经纪人从事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促成成果转化的技术经纪人,在扣除激励后获得的净收益中,提取不高于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重大奖项并具有巨大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过程中需突破本办法所规定的股权或收益分配比例的,应说明其突破理由,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实施细则》(沪发改高技〔2014〕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技术转移中心为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和转化等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职务科技成果的遴选、鉴定、包装、推广以及成果转化的具体实施,制定激励方案,激励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实施激励项目的成果说明,包括成果水平、技术及市场评价和所选激励方式的主要考虑因素。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具体人员及其职务和主要贡献。

  (三)转化过程中,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四)实施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激励的,说明其股权来源、数量及其占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实收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以及每个激励对象的股权数量和所占比例。

  (五)实施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激励的,说明每一个激励对象的具体激励金额及其考虑因素。

  (六)激励对象职务变更、离职、被解聘、死亡等特殊情形时的相关规定。

  (七)激励方案的变更、终止程序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负责由学校无偿转让的科技成果对外实施有偿转化的商务运作,行使出资人权利。

  对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形成对外投资的,应经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经立项后,技术转移中心应与激励对象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各自权力义务。

  第二十三条         成果转化项目激励方案须在校内予以公示,在确定无异议后由技术转移中心出具《科技成果激励通知书》,作为办理企业产权变动、工商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技术转移中心应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制度,定期将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评估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收益及分配情况等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相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         对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实施对外投资的,在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审计确认后,不纳入其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第二十六条         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到合作企业兼职或全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十七条         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将横向科研结余经费用于成果转化活动,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工作,将统一纳入科研工作量统计范围,并作为其绩效考核、晋级和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悖的,则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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