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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4-07-02    来源:技术转移中心

法规编号

沪委发[2009]9号

法规标题

  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适用地区

 

发布机构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内容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着眼于抢占科技制高点、培育经济增长点、服务民生关注点,坚持以自主创新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中心环节,坚持以产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为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主攻方向,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现就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 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

(一) 聚焦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围绕本市产业发展重点,聚焦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先进重大装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等九大领域,重点组织实施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加快推进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等)

(二) 建立健全组织实施机制。建立市推进产业化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由市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加强决策和协调。明确项目推进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加强产学研合作,建立责权统一的责任机制。(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等)

(三) 加大配套资金投入力度。设立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引导带动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形成企业、政府、社会共同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良好机制。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统筹和管理,加大对重大项目的聚焦投入。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第三方独立评估制度。(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等)

(四) 开展重大科技攻关。根据重大项目技术路线图,制订并实施科技支撑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加强前瞻布局,组织开展科技攻关。(责任部门: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等)

(五) 完善产业配套改革。围绕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产业化要求,研究制定产业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快推进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等)

二、 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

(六) 设立“创业苗圃”。引导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种类创业服务机构设立“创业苗圃”,为创业者完善成果(创意)、制订商业计划、准备创业提供公共服务。(责任部门:市科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等)

(七) 加强科技创业孵化器建设。鼓励和支持区县建设科技创业孵化器,拓展孵化空间。改进孵化器考核评价机制。根据孵化服务质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加大 政府资助力度。建立“创业导师”队伍,指导和支持创业者,提高科技创业成功率。(责任部门: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区县政府等)

(八) 鼓励科技人员创业。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停薪留职创办科技企业,允许其3年内保留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进一步鼓励大学生科技创业。(责任部门:市教委、市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九) 完善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共享奖励机制,进一步推进创新创业资源共享,加强专业化服务。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技术创新,降低创新创业成本。(责任部门:市科委、市财政局等)

(十) 发展科技中介服务。加快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鼓励发展种类非营利组织和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推进“创新驿站”建设,拓展服务网络,提升服务能力,加强技术经纪人的培育,完善政府购买科技中介服务的政策,促进技术经纪人队伍发展。(责任部门:市科委、市教委、市工商局、市社团局等)

三、 增强企业创新动力和能力

(十一) 增强国有企业创新动力。组织实施国有企业中长期技术发展战略规划,推动其建立和完善技术体系。强化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创新绩效考核。完善激励政策,对技术创新有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和重要技术骨干,可以延长任期。(责任部门: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等)

(十二) 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企业研究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按照企业自主立项、税务机关受理登记、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办法操作,优化操作流程,建立争议协调机制。(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委等)

(十三) 加强企业研发队伍建设。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大本市各类人才计划对企业人才的支持力度。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深入企业,帮助企业建立技术体系,解决技术难题,研制创新产品。落实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技术入股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责任部门:市科委、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等)

(十四) 促进企业研发基地建设。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在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基地。鼓励和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研发机构。(责任部门: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教委等)

(十五) 培育创新产品市场。细化和落实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操作规程,实现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与政府采购产品目录的对接。加大政府采购实施力度,切实发挥政府采购对于自主创新产品市场培育的引领作用。(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

(十六) 提升企业创新管理。实施“企业加速创新计划”,引导企业运用先进的创新管理方法,瞄准创新目标,制定创新战略,逐步提升创新能级。(责任部门: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等)

(十七) 加强知识产权开发和保护。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方式,加大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应用“专利地图”、“技术路线图”等工具,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等)

(十八) 促进国际合作交流。支持企业“走出去”,利用国际资源,开拓国际市场,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购并海外研发团队、品牌和技术型公司提供一定的融资渠道和担保支持。在加强酱项下先进技术引进的同时,继续支持国际贸易项上对产业重大关键技术的引进和再创新。进一步吸引外交研发机构和高科技企业的入驻,促进与本土机构的合作交流。(责任部门: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金融办等)

四、 培育和发展创新集群

(十九) 实施创新热点计划。聚焦创新热点,优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加强产学研合作,建立技术创新联盟,促进人才流动、信息交汇和资源共享,支持企业间开展合作交流和购并重组,完善产业链,培育和壮大创新集群。(责任部门: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县政府等)

(二十) 创新高新区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强化对高新区各分园的指导、协调、督办和服务职能,统筹协调高新区各分园的发展。推动区县政府加强对高新区各分园的管理,减少管理层次,提高政策执行力和服务效率。实现政企分开,理顺高新区各分园行政管理机构和开发公司的职责关系。(责任部门: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浦东新区政府等)

(二十一) 加强高新区评估。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制定并执行张江高新区考核评估实施方案,加强对高新区各分园的评价指导,引导和鼓励各分园错位发展、形成特色。(责任部门: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等)

(二十二) 促进区县科技创新发展。加强市区联动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区县科技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区县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加强科技公共服务。结合区县基础条件和优势资源,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技术服务业。(责任部门:市科委、相关区县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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