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技术经纪发展,加速技术在应用领域的扩散,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活跃和繁荣技术市场,根据《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设立上海市技术经纪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促进资金”),旨在资助、扶持技术经纪发展,降低技术经纪人开展技术经纪活动的风险,提高技术交易成功率。促进资金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执业证书(技术经纪)》的技术经纪人,其服务的对象,无论是转移方或受让方,至少有一方是在上海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组织。
第四条 促进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市科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和上海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以下简称“开发中心”)组成上海市技术经纪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下设上海市技术经纪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开发中心。
第六条 指导小组的职能主要是:负责审定促进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以及操作规范与流程;批准促进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监督和检查促进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管理办公室的职能主要是:负责促进资金的日常管理;按促进资金的操作规范与流程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评估和项目监督检查;负责相关信息的统计,并向指导小组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制定资金预算和决算并报指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资助方式 第八条 促进资金重点支持为以下项目开展的技术经纪服务:
(一)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目录》、《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目录》,且知识产权明晰的项目;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导向的先进适用技术;
(三)解决影响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瓶颈技术,组织产学研联合攻关的项目。
第九条 促进资金分别以会费资助、风险资助、激励资助的方式给予支持。会费资助旨在降低技术经纪人入门门槛;风险资助旨在减少技术经纪人开展技术经纪活动的风险;激励资助旨在支持技术经纪人积极开展技术经纪活动。技术经纪人应按技术经纪活动的不同阶段申请相应的资助。
(一)会费资助按执业技术经纪人交给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会费的70%给予资助,资助额核定以会费票据为依据。
(二)风险资助一般分为三类:A类—1000元,技术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技术交易金额超过500万元;B类—500元,合同中技术交易金额在100 ~ 500万元以内; C类——300元,合同中技术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内。原则上同一技术经纪人同一年度申请风险资助不得超过5次。资助额核定以交通费、通讯费等票据为依据。
(三)激励资助按合同中技术交易金额(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为准),以累进计算的方式给予如下支持:
1、合同中技术交易金额低于100万(含100万),资助比例为技术交易金额的0.4%;
2、合同中技术交易金额在100 ~ 300万元以内(含300万),资助比例为技术交易金额的0.35%;
3、合同中技术交易金额在300 ~ 600万元以内(含600万),资助比例为技术交易金额的0.3%;
4、合同中技术交易金额超过 600万元,资助比例为技术交易金额的0.25%。 一个项目的激励资助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四)会费资助、风险资助采取一次核定、全额拨付的方式予以支持。 激励资助采取一次核定、分两部分拨付的方式予以支持。第一部分为70%的资助金额,按项目合同中技术交易资金到帐阶段分批拨付;第二部分为30%的资助金额,在技术经纪人向管理办公室提交相应实施报告后拨付。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及认定 第十条 同一项目同一种方式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资助。有多名技术经纪人参与的技术经纪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第十一条 技术经纪人申请促进资金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会费资助,应提交:
1、《上海市技术经纪发展促进资金资助申请书》(见附件)。
2、技术经纪人执业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风险资助,除提交申请会费资助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技术经纪活动的证明文件(如技术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和由技术经纪人、项目供需双方共同签署的意向协议书等);
2、技术项目的相关文件(如专利技术须提供专利证书等)。
(三)申请激励资助,除提交申请风险资助的材料外,还应提交项目合同中技术交易资金到帐后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管理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并提出享受资助额度的意见。
第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核查,对评估审查合格的,批准促进资金资助对象、金额和范围。
评估审查不合格的技术经纪项目,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技术经纪人发出《项目不予资助通知书》。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获得促进资金资助的技术经纪人,应及时向管理办公室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技术经纪人申请第二部分激励资助的,应递交技术项目实施报告和项目供需双方盖章的诚信证明材料,经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能获得第二部分资金资助。
第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技术经纪人对所从事的经纪项目进行调整、撤消或中止,必须书面通知管理办公室,经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执行。
第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将对提供资助的技术经纪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如发现弄虚作假,则立即停止资助,已资助部分,责成当事人全额退出。情节严重者,将进行通报,并不再受理该技术经纪人的其他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时间为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由上海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发布和解释。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